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精神,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于7月9日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9号)。 现在,就让小编带你以问答的形式 看看这则通知帮我们解答了 哪些问题吧~ 我们是昆山一家中小微企业,请问我们还能继续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吗? 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我们是昆山一家大型企业,请问我们减半征收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能享受到几月份? 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大型企业等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在享受减半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缓缴期截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我是自己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现在面临缴费困难,请问有什么解决办法吗?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工资基数在省公布的2021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适当档次,期间免收滞纳金。 相信通过解答,大家都清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如何延长了吧~ 下面,小编将会继续跟大家谈一谈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的问题,想必大家也很关注。 好呀好呀,小编快跟我们讲讲!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3368元执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3368元执行。 昆山从2020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3368元执行,跟通同期省定标准,今后随省定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那么我们灵活就业人员这次参与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吗? 因为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是以每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缴费年度,所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将在2021年1月1日进行调整,跟通同期省定标准。